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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吗?
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在毕业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
一、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是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的,大学生遵循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有明确的岗位并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经济报酬。若大学生是以实习为目的,为补充课堂知识、参与社会实践而进行的没有劳动报酬的实习,或者是通过短期或不定期劳务获得一定报酬的勤工俭学,则不应认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二、大学生在应聘时如实陈述了自己的情况,用人单位在明知对方系尚未毕业的大学生的情况下,仍然愿意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应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若用人单位并无招录大学生的意愿,大学生为了获得就业机会,隐瞒了自己尚未毕业等真实情况的,则可能因构成欺诈而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三、不存在附生效条件的劳动合同条件不成就的情况。若用人单位明确将获得某种学位作为录用条件,而大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尚未取得该学位,双方明确约定待大学生取得相应学位时劳动合同生效。此时,在大学生未能如期取得该学位的情况下,劳动合同不生效。
综上,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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